首页
通知公告

中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教师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中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教师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课堂教学行为,确保学院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大党字[2017]18号、《中南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中大教字〔201675号)、《中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大教字〔201647号)、《中南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中大研字[2017]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课堂教学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坚持马克思主义主义立场观点、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院教学工作中的主要教学环节,是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途径,全体教师应做到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培养学生。

第三条    教师应做到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全院教师不但要政治过硬、专业突出,更要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的“大先生”,把思想引导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每一门课的教学之中,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第四条    教师应注重教育理论的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教育和研讨,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关注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发展需求,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实现教学目的。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学院和系、所、中心的工作安排,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并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制定教学日历,认真备课,及时更新教案、课件。在充分备好课的基础上,做好各种教学用的设备、教具、模型等有关教学准备工作。

第七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讲课时,应做到言行文明、着装整洁、举止大方。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熟悉授课内容,力求脱稿讲授,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用汉语授课的须使用普通话,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文字、符号、公式、图表等书写要规范、清晰。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做好课程的教学设计,在讲授上做到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思路清晰、逻辑性强、重点与难点突出。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注重因材施教,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教学方法;注重对学生的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课堂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注重学生批判思维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加强课外答疑辅导和师生交流,做到课堂内外“教”与“学”双向互动。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注重吸收和引进优质的课程资源,合理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熟练操作使用多媒体设备,注重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人代课,不得擅自将授课改为自习、做作业、观看视频等;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等;不得讽刺挖苦学生,不得歧视成绩差的学生,不得以各种形式辱骂、体罚学生;不得发表与教学和教书育人无关的言论。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课堂上的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查,并将学生学习表现和到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系)学工办。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学院班子成员、教学督导专家、同行听课、评课和学生评教制度,任课教师要虚心听取学院班子成员、教学督导专家、同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教学法活动和教学技能的培训,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管理和督促检查,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担负课堂教学全过程管理的职责,严格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成立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定期组织督导专家进行听课查课,对教学环节的政治关和质量关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小组会议,对学院课堂教学各环节、政治关、质量关等情况充分听取督导专家意见,分析、研判课堂教学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学院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着重对课堂教学各环节的成效及不足进行研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对违反校院两级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和在课堂教学中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的教师进行处理或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物理与电子学院

2017111



分享到:0